Page 314 - 銀行授信實務個案精選
P. 314
308
額度訂定
1. 銀行接到借款戶之申請後,經徵信調查及資格審查合格後,即
依據申請人信用狀況及需要情形,核給融資額度 (或金額),必
要時應徵取擔保品或交易客票。
2. 額度適用期間一般最長不超過 1 年,額度核准層級係依銀行一
般授信分層授權規定辦理。
條件議定
1. 墊付成數:視申請人信用情形及進口貨品之特性。
2. 信用狀有效期限:一般以 3 個月以內為原則,對進口地如為特
定地區或出口港者,會視其裝運條件,酌予延長信用狀之有效
期限。
3. 墊款期限:申請人應於貨物單據寄達銀行,並發出單據到達通
知書,通知進口商於一定日數內 (一般為 15 日) 來行贖單並清
償墊款。
4. 保險:開發進口信用狀,除信用狀條款規定由出口商辦理保險
外,應由申請人以進口地銀行為受益人投保適當保險,並將保
險單正本及保費收據副本交該行存執。
5. 融資期限:視申請人信用、產銷、存貨、資金週轉情形及債權
確保等因素訂定,最長不超過 180 天。
6. 保證金:開發進口信用狀,原則上宜向申請人徵取繳存一定成
數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