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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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廣告、銷售、管理、稅捐
廣告費、銷售費、管理費及稅捐等費率,應由全聯會
定期公告,未公告前應依下列規定推估之:
A. 廣告費、銷售費按總成本之 4%~5%推估。
B. 管理費按總成本之 3%~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設
立公共基金者,應列於管理費項下,並得提高管理費
用率為 4%~5%。
C. 稅 捐按總成本 之 0.5%~1.2% ,或就勘估標的之地 價
稅、營業稅等稅捐,按實際情形估算之。(估技§61)
2. 利潤
勘估標的之開發或建築利潤應視工程規模、開發年數與經
濟景氣等因素,按營造或施工費、規劃設計費、廣告費、銷售
費、管理費、資本利息、稅捐及其他負擔之合計額乘以適當利
潤率計算之。
利潤率應由全聯會定期公告;未公告前依營造或建築業之
平均經營利潤率為準,並得依開發或建物形態之不同,考量經
營風險及開發或建築工期之長短酌予調整之。(估技§60)
實務上,台灣各縣市政府定期發布各該縣市的建築改良物標準
單價表 (表 4-1)、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研訂「營
造或施工費標準表」(第四號公報),或是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公布的「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表 4-2) 等資
訊,皆可作為房貸鑑價人員運用成本法評估建物價格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