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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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收益法之應用與限制
收益法係從勘估標的之不動產獲利觀點來評估不動產價值,具
有堅實的理論基礎。尤其應用於評估出租性、營業性或收益性等不
動產方面尤佳。但是運用本法需蒐集總收入及總成本資料,若資料
缺乏,將使評價難以產生可信賴的結果。
由收益法理論觀之,收益率是影響收益價格的重要因素,但鑑
價人員很難正確掌握。鑑價人員無法得知投資決策者參數之充分訊
息,而使得收益法應用大受影響。再者,收益案例不易蒐集,也無
法由租約中獲得足夠的訊息,應用上受到限制。此外,不動產營運
收益除了反映不動產情形外,也包括商譽、專利、商標或 know
how 等,很難由不動產收益與企業無形資產加以區隔,亦將影響
運用收益法評估擔保品價值的準確性。
一般而言,現行金融機構房貸擔保品鑑價,因台灣地區不動產
市場多為買賣行為,較少採用收益法評估。然近年來因多元化的不
動產經營方式,所謂「只租不賣」、「設定地上權」及「設定租賃
權」等開發模式已多有所見,以收益法推估擔保品價值已漸形重
要。
伍、成本法
一、成本法之定義
成本法又稱原價法,指求取勘估標的於價格日期之重建成本或
重置成本,扣減其累積折舊額或其他應扣除部分,以推算勘估標的
價格之方法。依成本法所求得的價格為成本價格。(估技§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