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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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3.  不動產役權: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

                                     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
                                     用為目的之權。

                                  4.  抵押權:又有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不同。稱普
                                     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

                                     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之權 (民法 §860)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

                                     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
                                     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民法 §881-

                                     1) 兩者性質上的差異整理如表 3-1。

                                  5.  典權: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及收
                                     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表 3-1  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普通抵押權比較表


                                                   最高限額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
                               擔保債權 擔保過去、現在與未來發生之債權。                        擔保已發生的債權。
                               類型
                               隨借隨還 債權人於存續期間可繼續使用,而不需 不能繼續借用,債權受
                               可行性       塗銷後重予設定登記。                         償後抵押權雖未塗銷,
                                                                            亦失效力。

                               擔保效力 於存續期間內,債務人對其抵押權所負 除原擔保之債權外,債
                               可及性       在最高限額內之一切債務 (如信用貸款 權人對抵押權人負有其
                                         及保證),均可為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 他債務,均不予擔保。
                               優先 受償 超過最高額範圍外之利息及違約金,無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及其
                               範圍        優先受償效力。                            利息與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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