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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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3. 不動產役權: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
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
用為目的之權。
4. 抵押權:又有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不同。稱普
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
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之權 (民法 §860)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
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
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民法 §881-
1) 兩者性質上的差異整理如表 3-1。
5. 典權: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及收
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表 3-1 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普通抵押權比較表
最高限額抵押權 普通抵押權
擔保債權 擔保過去、現在與未來發生之債權。 擔保已發生的債權。
類型
隨借隨還 債權人於存續期間可繼續使用,而不需 不能繼續借用,債權受
可行性 塗銷後重予設定登記。 償後抵押權雖未塗銷,
亦失效力。
擔保效力 於存續期間內,債務人對其抵押權所負 除原擔保之債權外,債
可及性 在最高限額內之一切債務 (如信用貸款 權人對抵押權人負有其
及保證),均可為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 他債務,均不予擔保。
優先 受償 超過最高額範圍外之利息及違約金,無 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及其
範圍 優先受償效力。 利息與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