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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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價人員須確認記載之共同擔保地號及建號是否為須一起
                                        評估的標的物。
                                      ※若坐落於不同鄉、鎮、市、區的共同擔保品無法註記於此
                                        欄位,而是會記載於他項權利部之其他登記事項。







                              (四)  流抵約定:若抵押權人同意有流抵約定,也會註記於該筆地

                                   號的他項權利部。所謂流抵約定係指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屆
                                   清償期而未清償時,抵押權人得請求抵押人將擔保物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抵押權人 (民法第 873 條之 1)。



                             貳、建物登記簿謄本判讀


                                  每一棟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建築改良物 (建物)  均編定有
                             建號,建號與門牌號碼不同,申請建物登記簿謄本之前必須先查明

                             建號。建號可由所有權狀上查明,或是根據地號由地政事務所備供
                             之索引簿上查明。目前建物登記簿內容亦分二大部分,即標示部與

                             所有權部,若有他項權利設定登記則另加他項權利部。



                             一、建物標示部


                                  凡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的建物其門牌、坐落基地地號、主要
                             用途與建材、面積、建築完成日期及其附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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