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P. 44
38
另外,土地法亦創設了耕作權:
6. 耕作權:稱耕作權者,謂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
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地政
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
土地所有權。
(二) 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欄位,表示設定於本筆土地上他項權利的
到期日期。實務上,抵押權的存續期間不可超過 30 年。此處
所謂「確定」當指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一定範圍不特定
債權,因一定事由之發生而歸於具體特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的債權未「確定」之前,其債權具有流動性,可不斷
地發生、消滅,最高限額抵押權皆不受影響。也因債權與抵
押權不具從屬性,債權縱已清償,抵押權仍不會消滅,對於
常有資金需求的客戶,選擇「最高限額抵押權」有其方便
性。
(三) 共同擔保地號與建號:鑑價人員透過共同擔保地號與建號欄
位的地號與建號的註記,可清楚此一順位他項權利共同設定
為擔保品之其他地號與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