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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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常見的所有權登記原因有買賣、繼承、分割、合併、拍賣與
                             信託等。當所有權發生移轉事實時,土地所有權人需自行或

                             委託地政士 (土地代書)  到土地所屬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經地政事務所審核、登錄、校對與異動歸檔等

                             程序後,即可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而該完成日期即註記於
                             登記日期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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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除公同共有 的土地所有權形式外,鑑價人員可依權利範圍註
                             記的土地持分份數計算出土地所有權人應有的土地持分面

                             積,如範 例的土地 所有權人 應有的土 地持分面 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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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450.77m ×265/100,000=9.14 m 。
                        (三) 當期申報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公告地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於規定地價
                             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根據地價變動情形,以同期土地現值的
                             地價區段為基礎,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

                             評定,再計算各宗土地的價格後據以公告。

                             公告地價是作為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申
                             報地價之參考。依照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

                             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只能在公告地價上下 20%的範
                             圍內申報,如果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 120%時,是以公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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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別共有】: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的情形。
                         每個共有人有其應有部分,對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也可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
                         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權 (民法 817~819)。
                          【公同共有】:依法律規定或契約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
                         有一物者。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公同共有人是沒有應
                         有部分,對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
                         意。(民法 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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