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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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常見的所有權登記原因有買賣、繼承、分割、合併、拍賣與
信託等。當所有權發生移轉事實時,土地所有權人需自行或
委託地政士 (土地代書) 到土地所屬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所有
權移轉登記。經地政事務所審核、登錄、校對與異動歸檔等
程序後,即可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而該完成日期即註記於
登記日期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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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除公同共有 的土地所有權形式外,鑑價人員可依權利範圍註
記的土地持分份數計算出土地所有權人應有的土地持分面
積,如範 例的土地 所有權人 應有的土 地持分面 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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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0.77m ×265/100,000=9.14 m 。
(三) 當期申報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公告地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於規定地價
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根據地價變動情形,以同期土地現值的
地價區段為基礎,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
評定,再計算各宗土地的價格後據以公告。
公告地價是作為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申
報地價之參考。依照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
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只能在公告地價上下 20%的範
圍內申報,如果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 120%時,是以公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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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共有】: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的情形。
每個共有人有其應有部分,對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也可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
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權 (民法 817~819)。
【公同共有】:依法律規定或契約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
有一物者。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公同共有人是沒有應
有部分,對於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
意。(民法 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