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房貸估價實務與風險控管必讀6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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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土地標示部係以土地的地目、等則、面積及地號為主體。面
                                  積以平方公尺表示。







                                      ※自民國 88 年 3 月 16 日起,除與民眾權利義務較有關之
                                        [田]﹑[旱]﹑[建]﹑[道]等四種地目之變更及其他地目土地
                                        變更為上述四種地目之登記仍受理外,其餘與上開地目無
                                        關之地目變更登記及地目詮定不再辦理。(內政部 88 年 3
                                        月 3 日台 (88) 內地字第 8888644 號函)
                                      ※面積與地價之換算:
                                            1 公頃=100 公畝=10,000 平方公尺;
                                            1 甲=10 分=2,934 坪;
                                            1 平方公尺=0.3025 坪。
                                                2    1
                                            1 元/m =     元/坪
                                                   0.3025







                             (二)  登記原因:土地如分割、合併、地目變更、分區使用或編定
                                  使用種類變更或地籍圖重測等,均應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
                                  記,並將原因註記於此欄位。

                             (三)  都市計畫內土地其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將以 (空白)  表示。

                                  而非都市土地則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劃定為特定
                                  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

                                  國家公園、河川、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而又依各別性質之
                                  不同,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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