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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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第二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內容之介紹
五、服務費之收取標準:
※原來規定 (101 年度適用):
(一) 試行調處服務費
爭議處理機構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3 條規定,試行調
處成立者,每一案件向金融服務業收取服務費新臺幣
2,000 元。
(二) 評議服務費
爭議處理機構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7 條規定,作成評
議決定者,其向金融服務業收取之服務費基準如下:
1. 評議決定金融服務業無須給付者,免予收取。
2. 評議決定金融服務業應給付之金額或財產價值為新臺
幣 10 萬元以下或非以金錢給付者,每一案件新臺幣
5,000 元。
3. 評議決定金融服務業應給付之金額或財產價值超過新
臺幣 10 萬元者,每一案件新臺幣 1 萬元。
※新修正規定 (102 年度起適用):
(一)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收取之年費及服務費,其總額不超過全
體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零點八」之
「八分之三」為服務費。
(二) 各金融服務業應繳交之服務費,其計算方式如下:
1. 各金融服務業應繳納之服務費=全體金融服務業應繳
納之服務費總額×(各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各種屬性之
爭議案件件數×各該案件屬性所對應權重加總後之數
額÷全體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各種屬性之爭議案件件
數×各該案件屬性所對應權重加總後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