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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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第二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內容之介紹




                        五、服務費之收取標準:
                            ※原來規定 (101 年度適用):
                               (一) 試行調處服務費

                                   爭議處理機構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3 條規定,試行調

                                   處成立者,每一案件向金融服務業收取服務費新臺幣
                                   2,000 元。
                               (二) 評議服務費

                                   爭議處理機構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7 條規定,作成評
                                   議決定者,其向金融服務業收取之服務費基準如下:

                                   1. 評議決定金融服務業無須給付者,免予收取。
                                   2.  評議決定金融服務業應給付之金額或財產價值為新臺

                                      幣 10 萬元以下或非以金錢給付者,每一案件新臺幣
                                      5,000 元。

                                   3.  評議決定金融服務業應給付之金額或財產價值超過新
                                      臺幣 10 萬元者,每一案件新臺幣 1 萬元。

                            ※新修正規定 (102 年度起適用):

                               (一)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收取之年費及服務費,其總額不超過全
                                   體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零點八」之
                                   「八分之三」為服務費。

                               (二) 各金融服務業應繳交之服務費,其計算方式如下:
                                   1.  各金融服務業應繳納之服務費=全體金融服務業應繳

                                      納之服務費總額×(各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各種屬性之
                                      爭議案件件數×各該案件屬性所對應權重加總後之數

                                      額÷全體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各種屬性之爭議案件件
                                      數×各該案件屬性所對應權重加總後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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