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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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第二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內容之介紹




                                  6. 超過一定金額以上之採購支出。
                                  7. 基金保管運用方式之變更。
                        二、監察人之職權

                             (一)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爭議處理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
                                  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二)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發現董事會執行職務有違反
                                  法令、捐助章程或業務規則之行為時,應即通知董事會停

                                  止其行為,同時副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於 3 日內以
                                  書面敘明相關事實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評議委員之相關規範
                             (一) 評議委員之資格:

                                 ※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法律、金融、保險等
                                    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職務 5 年以上者。

                                 2. 曾任金融服務業及金融相關周邊機構業務主管職務合計
                                    10 年以上者。

                                 3. 曾在各級政府消費者保護、法制、訴願或金融監理單位
                                    任職合計 10 年以上者。

                                 4. 曾任法官、檢察官或曾執行律師、會計師業務合計 10 年
                                    以上者。
                                 5. 曾任國內外仲裁機構仲裁人 10 年以上並有金融服務業仲

                                    裁經驗者。
                                 ※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1. 有公司法第 30 條所定情事之ㄧ。
                                  2. 任公務員而受撤職或休職之處分。

                                 3.  任律師而受律師法處以停止執行職務或除名之懲戒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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