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P. 96
90 第二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內容之介紹
(一) 年費八分之三由各金融服務業按前一年度營業收入占全體
金融服務業營業收入之比例計算。上述營業收入以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
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為計算基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儲匯業務,以實際營業收入之四分之一計算。
(二) 年費八分之五依下列方式繳交:
1. 101 年度依各金融服務業 99 年度申訴案件占全體金融
服務業申訴案件之比例分配計算。
2. 102 年度起依爭議處理機構前一年度爭議案件之屬性按
其比例分配計算之。
3. 各金融服務業應繳交年費低於新臺幣 500 元者,仍應
以 500 元計收。
4. 金融服務業應於每年 8 月底前繳交第一項規定之年
費。
※新修正規定 (102 年度起適用):
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 101 年 12 月 25 日以金管法字第
10100711240 號令修正如下,並自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 爭議處理機構每年收取之年費及服務費,其總額不超過全
體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零點八」之
「八分之五」為年費。
(二) 年費依下列方式繳交:
1. 各金融服務業應繳交之年費按其前一年度營業收入占
全體金融服務業營業收入之比例計算。
2. 前二項所定營業收入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
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以下簡稱收取辦法)
第四條至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為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