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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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金融消費爭議之處理  87




                                       2.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聘。
                                       3. 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之遴選。
                                       4. 業務規則之訂定或修改。

                                       5.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6.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7.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8.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9.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10.其他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三)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

                                       前項會議,董事應親自出席,若有特殊事由,得載明授權
                                       範圍並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但每名董事
                                       以代理一名為限。

                                       董事或監察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
                                       但董事長推選及董事改選時,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或監察人得因其作為或不作
                                       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或減少損失

                                       者。
                                  (四)  下列事項應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
                                       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1. 章程變更。
                                       2. 組織規程之訂定及變更。

                                       3. 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4. 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設定負擔。

                                       5. 申請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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