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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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83
二、有關服務及商品適合度方面,納入內控之具體作法:
1.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
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及依不同金融商品或
服務之特性,建立差異化事前審查機制,以確保該商品或服
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
2. 金融服務業應依法令、主管機關規定及自律規範訂定內部作
業規範,並落實執行,以確保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
費者之適合度。
三、有關契約重要內容說明及揭露風險方面,納入內控之具體作法:
金融服務業依本辦法向金融消費者說明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時,
應留存相關資料;依其他法令規定應錄音錄影者,並應依其規定
辦理。
四、倘金融服務業違反本法第 8 條至第 10 條規定事項,未依法建立
相關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致違反本法之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各
金融相關法律有關未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規
定處罰之。目前據悉主管機關及各金融服務業之稽核單位皆已將
本法之相關規定納入檢查重點項目,各金融服務業應確實依本法
各項規定辦理,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