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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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第二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內容之介紹




                        金融服務業不得以內容有誤或業務人員個人行為等理由推卸責任。例
                        如:銀行業務員推銷信用卡時之宣傳資料只記載「金融消費者使用該

                        信用卡刷卡消費,即享有免年費及特約停車場停車免費之優惠」,並
                        未揭露有任何條件或限制,惟當金融消費者辦卡後始告知上述優惠皆

                        需每年刷卡金額達 30 萬元才能享受,此時,金融消費者即得依本法
                        第 8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要求銀行依當時宣傳資料之記載內容應無限
                        制條件給予信用卡免年費及享有特約停車場停車免費之優惠。



                        三、違反本法第9條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

                             合度及第10條契約之重要內容及風險揭露原則

                            金融服務業違反本法第 9 條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

                        適合度及第 10 條契約之重要內容及風險揭露原則等規定,致金融消
                        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務業能證明損害之發

                        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非因其未說
                        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之事項所致者,不在此限。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







                        一、金融機構違反金融商品及服務適合度、契約重要內容說明及風險
                            揭露義務之法律責任,依本法第 11 條規定採無過失責任,並將
                            因果關係之舉證責任轉換由金融服務業負擔。準此,金融服務業

                            於提供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務時未符合本法第 9 條及其子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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