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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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金融消費爭議之處理 85
議處理及前項業務,得向金融服務業收取年費及爭議處理服務
費。
(二) 爭議處理機構設有董事會、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及評議委員會等
內部組織。
1. 董事會
(1) 置董事 7 人至 11 人、監察人 1 人至 3 人。爭議處理機構之
董事及監察人,由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遴選
(派) 之。
(2) 董事會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同意,選出董事 1 人為董事長,經主管機關核可後生
效。
(3) 董事、董事會及監察人不得介入評議個案之處理。
2. 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
辦理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及協助評議委員處理評議
事件之各項審查準備事宜。爭議處理機構內部人員應具備之
資格條件,由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3. 評議委員會
(1) 置評議委員 9 人至 25 人,必要時得予增加,其中一人為主
任委員,均由董事會遴選具備相關專業學養或實務經驗之
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
(2) 評議委員任期為 3 年,期滿得續聘。主任委員應為專任,
其餘評議委員得為兼任。評議委員均應獨立公正行使職
權。
(3) 評議委員會為處理評議事件,得依委員專業領域及事件性
質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