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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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第二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內容之介紹




                                  第三章  金融消費爭議之處理






                                          壹、爭議處理機構之設置



                        一、爭議處理機構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二、設置目的及任務


                          1.  為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
                             權益,應依本法設立爭議處理機構。

                          2.  爭議處理機構除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外,並應辦理對金融服務業
                             及金融消費者之教育宣導,使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均能充

                             分瞭解正確之金融消費觀念及金融消費關係之權利與義務,以
                             有效預防金融消費爭議發生。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三、組織架構


                        (一) 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捐助財產總額為新臺幣十億元,除民
                            間捐助外,由政府分五年編列預算捐助。爭議處理機構設立時

                            之捐助財產為新臺幣 2 億元。另爭議處理機構辦理金融消費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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