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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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第二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內容之介紹
貳、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之法律責任
一、違反本法第7條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
金融服務業違反本法第 7 條第 1 項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
則之規定,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倘該契約條款已達顯失公平者,該部
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2 項
一、參考消保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契約之原則,其契約
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及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
釋。
二、所謂「已達顯失公平」本法並無規定明確標準,實務上係由法院
依個案判斷,然法院可參酌民法第 247-1 條規定:「依照當事人
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
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
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因此,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
間訂定之契約,倘其契約條款中有「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