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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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第二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內容之介紹



                                貳、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原則之法律責任




                        一、違反本法第7條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


                            金融服務業違反本法第 7 條第 1 項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
                        則之規定,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倘該契約條款已達顯失公平者,該部

                        分條款無效;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2 項






                        一、參考消保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保險法第五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契約之原則,其契約
                            條款顯失公平者無效,及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
                            釋。

                        二、所謂「已達顯失公平」本法並無規定明確標準,實務上係由法院
                            依個案判斷,然法院可參酌民法第 247-1 條規定:「依照當事人

                            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

                            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

                            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因此,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
                            間訂定之契約,倘其契約條款中有「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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