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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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第二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內容之介紹




                               公平表達,並不得有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足致他人誤
                               信之情事,上述資訊或資料應註記日期。

                            3. 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正體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
                               得附註原文。

                            4. 所有銷售文件必須編印頁碼或適當方式,俾供金融消費者確認
                               是否已接收完整訊息。
                        二、金融服務業應予揭露及說明之金融消費者,係指與金融服務業訂

                            定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之契約相對人,例如:貸款時之借款人與
                            保證人;存款開戶時之存款人;購買基金時  該信託戶本人等。

                            惟金融消費者若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
                            人或授與締約代理權之本人者,金融服務業應向其法定代理人、

                            輔助人或意定代理人為之。例如:未成年人開戶,應向其父母說
                            明;一般公司委託其公司之財務人員辦理開戶,應向該財務人員
                            說明。

                        三、金融服務業應依各類金融商品或服務之特性,向金融消費者說明
                            之重要內容如下:

                            1. 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
                               止之方式及限制。例如:活期存款之領取、印鑑變更、定期

                               存款中途解約、基金贖回、信用卡剪卡等方式及限制。
                            2. 金融服務業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例
                               如:放款可收取利息、存款應給付利息、貸款延遲繳款得行

                               使抵銷權、利率變動通知之方式等。
                            3. 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

                               取方式。例如:存摺補發手續費、匯款手續費、申購基金或
                               保險手續費、貸款開辦費、貸款延遲繳款違約金等。

                            4. 金融商品或服務有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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