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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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73




                             四、契約之重要內容及風險揭露原則


                                1.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
                                  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
                                  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2.  前項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
                                  費者能充分瞭解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 (但不限):交易成

                                  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重要內容。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

                                  辦法






                             一、金融服務業說明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之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應
                                  遵守下列基本原則:

                                  1.  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並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方式為
                                    之。何謂「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方式」?應依個案考

                                    量,將金融消費者之年齡、識字程度、語言能力、教育程
                                    度、意識能力等因素綜合判斷之,而非有一致性之標準,應

                                    特別注意。惟金融服務業實務作業面上,得先依一般金融消
                                    費者之平均水準,建立說明及揭露原則,再視個案酌情調
                                    整。

                                  2. 任何說明或揭露之資訊或資料均須正確,所有陳述或圖表均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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