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P. 97

第三章  金融消費爭議之處理  91




                                            基礎。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業務計算營業收入,以實
                                            際營業收入之四分之一計算。

                                         4.  各金融服務業應繳交年費低於新臺幣五百元者,仍應
                                            以五百元計收。

                                         5.  金融服務業應於每年八月底前繳交第一項規定之年費
                                            及服務費。

                                         6.  有關年費之收取,準用收取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
                                            十條規定;服務費之收取,準用收取辦法第八條規

                                            定。
                                    (三) 各金融服務業應繳交之年費,其計算茲舉釋例如下:
                                         1. 前提假設:

                                           (1)  前一年度全體金融服務業營業收入為新臺幣 (以下

                                               同)  一兆八千五百億元,其萬分之零點八為一億四
                                               千八百萬元 (即 18,500 億元×萬分之 0.8)。
                                           (2)  爭議處理機構當年度編列之支出預算為一億四千三

                                               百四十四萬元,並以此作為本年度收取之年費及服
                                               務費總額 (未超過一億四千八百萬元),其中年費應

                                               收取總額約八千九百六十五萬元 (即 14,344 萬元×
                                               5/8)。
                                           (3)  甲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一百億元。甲金

                                               融服務業應繳年費為四十八萬四千五百九十五元
                                               (即 8,965 萬元×〔100 億元/18,500 億元〕)。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