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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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金融消費爭議之處理 91
基礎。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匯業務計算營業收入,以實
際營業收入之四分之一計算。
4. 各金融服務業應繳交年費低於新臺幣五百元者,仍應
以五百元計收。
5. 金融服務業應於每年八月底前繳交第一項規定之年費
及服務費。
6. 有關年費之收取,準用收取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
十條規定;服務費之收取,準用收取辦法第八條規
定。
(三) 各金融服務業應繳交之年費,其計算茲舉釋例如下:
1. 前提假設:
(1) 前一年度全體金融服務業營業收入為新臺幣 (以下
同) 一兆八千五百億元,其萬分之零點八為一億四
千八百萬元 (即 18,500 億元×萬分之 0.8)。
(2) 爭議處理機構當年度編列之支出預算為一億四千三
百四十四萬元,並以此作為本年度收取之年費及服
務費總額 (未超過一億四千八百萬元),其中年費應
收取總額約八千九百六十五萬元 (即 14,344 萬元×
5/8)。
(3) 甲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一百億元。甲金
融服務業應繳年費為四十八萬四千五百九十五元
(即 8,965 萬元×〔100 億元/18,500 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