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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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金融消費爭議之處理  93




                                         2.  前項所稱爭議案件,係指金融消費者向爭議處理機構
                                            提出申訴或申請評議案件;金融消費者向本會提出申

                                            訴或申請評議案件,經本會移由金融服務業或爭議處
                                            理機構處理者,亦同。
                                         3. 第一項所稱案件屬性,可區分為:

                                           (1) 申訴屬性:指申訴案件。
                                           (2)  不受理屬性:指申請評議案件經評議委員會作成不

                                               受理決定者。
                                           (3)  調處屬性:指申請評議案件經調處而成立者;申請

                                               評議案件於送評議委員預審前經申請人撤回者,亦
                                               同。

                                           (4)  評議屬性:指申請評議案件經評議委員會作成評議
                                               決定者;申請評議案件於送評議委員預審後,經申
                                               請人撤回者,亦同。

                                         4.  第一項所稱各該案件屬性所對應權重,申訴屬性比不
                                            受理屬性比調處屬性比評議屬性為二比五比十比五

                                            十。但評議屬性之爭議案件因和解而經申請人撤回,
                                            或經評議委員會作成評議決定認為金融服務業無需給

                                            付者,其權重減半,即為二十五。
                                    (三) 各金融服務業應繳交之服務費,其計算茲舉釋例如下:
                                         1. 前提假設:

                                           (1)  前一年度全體金融服務業營業收入為一兆八千五百
                                               億元,其萬分之零點八為一億四千八百萬元 (即

                                               18,500 億元×萬分之 0.8)。
                                           (2)  爭議處理機構當年度編列之支出預算為一億四千三

                                               百四十四萬元,並以此作為本年度收取之年費及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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