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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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金融消費爭議之處理 93
2. 前項所稱爭議案件,係指金融消費者向爭議處理機構
提出申訴或申請評議案件;金融消費者向本會提出申
訴或申請評議案件,經本會移由金融服務業或爭議處
理機構處理者,亦同。
3. 第一項所稱案件屬性,可區分為:
(1) 申訴屬性:指申訴案件。
(2) 不受理屬性:指申請評議案件經評議委員會作成不
受理決定者。
(3) 調處屬性:指申請評議案件經調處而成立者;申請
評議案件於送評議委員預審前經申請人撤回者,亦
同。
(4) 評議屬性:指申請評議案件經評議委員會作成評議
決定者;申請評議案件於送評議委員預審後,經申
請人撤回者,亦同。
4. 第一項所稱各該案件屬性所對應權重,申訴屬性比不
受理屬性比調處屬性比評議屬性為二比五比十比五
十。但評議屬性之爭議案件因和解而經申請人撤回,
或經評議委員會作成評議決定認為金融服務業無需給
付者,其權重減半,即為二十五。
(三) 各金融服務業應繳交之服務費,其計算茲舉釋例如下:
1. 前提假設:
(1) 前一年度全體金融服務業營業收入為一兆八千五百
億元,其萬分之零點八為一億四千八百萬元 (即
18,500 億元×萬分之 0.8)。
(2) 爭議處理機構當年度編列之支出預算為一億四千三
百四十四萬元,並以此作為本年度收取之年費及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