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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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金融消費爭議之處理 97
二、爭議處理機構之處理程序
(一)聲請條件
1. 金融消費者不接受前項處理結果或金融服務業逾 30 日不為處理
者,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 60 日內,申請評議。
2. 金融消費者已依其他法律規定調處或調解不成立者,得於調處
或調解不成立之日起 60 日內申請評議。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第 2 項、第 23 條第 6 項
金融消費者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後,為避免金融消費者之權
利遭過度延宕,參考英國 FOS 規定金融機構應於接受金融消費者申
訴後八週內回覆,逾期未回覆或金融消費者認為未獲妥適處理者,即
得申請 FOS 處理之制度;爰規定金融消費者不接受金融服務業之處
理結果或金融服務業逾 30 日不處理申訴時,金融消費者即得向爭議
處理機構申請評議。另為使金融消費爭議得以迅速解決,以及法律不
保護在權利上睡眠者,對於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應設其期限,參考英
國 FOS 規定:被訴機構回覆申訴人處理結果後已逾 6 個月申訴人始
申請 FOS 處理者,FOS 不予受理之規定;爰規定金融消費者應於收
受申訴處理結果或申訴處理期限屆滿之日起 60 日內申請評議。有關
期日、期間之計算,依民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