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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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第二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內容之介紹
務費總額 (未超過一億四千八百萬元),其中服務費
應收取總額約五千三百七十九萬元 (即 14,344 萬元
×3/8)。
(3) 全體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各種屬性之爭議案件分別
為,申訴屬性六千六百八十七件、不受理屬性一百
一十六件、調處屬性四百六十六件、評議屬性案件
因和解而經申請人撤回或經評議委員會作成評議決
定認為金融服務業無需給付者一千零九件、其餘評
議屬性爭議案件四百七十四件。
(4) 甲金融服務業前一年度各種屬性爭議案件為,申訴
屬性一百件、不受理屬性三件、調處屬性十件、評
議屬性案件因和解而經申請人撤回或經評議委員會
作成評議決定認為金融服務業無需給付者二十五
件、其餘評議屬性爭議案件十五件。
(5) 甲金融服務業應繳納之服務費為一百三十四萬五千
九百六十五元 (即 5,379 萬元×〔(100×2+3×5+
10×10+25×25+15×50) /(6687×2+116×5+
466×10+1009×25+474×50)〕)。
(四) 原規定逐案收取之服務費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