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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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第二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內容之介紹




                        一、金融服務業前置處理程序

                          1. 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

                          2. 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 30 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
                            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

                          3. 金融消費者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者,爭議處理機構之金融消
                            費者服務部門應將該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第 2 項







                        一、本法雖規定由特定爭議處理機構提供金融消費者任意性之評議程
                            序,惟就個別金融消費爭議而言,如能由該爭議涉及之金融服務

                            業與金融消費者自行協議解決,自然較申請爭議處理機構處理更
                            為有效便利。爰參考英國 FSMA 附錄 17 第 12 點第 3 項規定,

                            金融消費者於申請 FOS 處理前應先向金融機構申訴,於第 1 項
                            及第 3 項規定,申訴為申請評議之前置程序。
                        二、金融消費者若誤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

                            應將其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此時該部門即依金融消費者保
                            護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定權責,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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