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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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第二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內容之介紹
一、金融服務業前置處理程序
1. 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
2. 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 30 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
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
3. 金融消費者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者,爭議處理機構之金融消
費者服務部門應將該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3 條第 2 項
一、本法雖規定由特定爭議處理機構提供金融消費者任意性之評議程
序,惟就個別金融消費爭議而言,如能由該爭議涉及之金融服務
業與金融消費者自行協議解決,自然較申請爭議處理機構處理更
為有效便利。爰參考英國 FSMA 附錄 17 第 12 點第 3 項規定,
金融消費者於申請 FOS 處理前應先向金融機構申訴,於第 1 項
及第 3 項規定,申訴為申請評議之前置程序。
二、金融消費者若誤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
應將其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此時該部門即依金融消費者保
護法第 16 條第 1 項所定權責,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