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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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七 219
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第三條
政府為達成本法目的,應實施下列措施,並應就與下列事項有關之法規及其
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
一、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
二、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益。
三、確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符合法令規定。
四、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廣告,符合法令規定。
五、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度量衡,符合法令規定。
六、促進商品或服務維持合理價格。
七、促進商品之合理包裝。
八、促進商品或服務之公平交易。
九、扶植、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
一○、協調處理消費爭議。
一一、推行消費者教育。
一二、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
一三、其他依消費生活之發展所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政府為達成前項之目的,應制定相關法律。
第四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
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
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第五條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
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第六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