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5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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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七  219




                                        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第三條
                                  政府為達成本法目的,應實施下列措施,並應就與下列事項有關之法規及其
                                  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
                                  一、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
                                  二、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益。
                                  三、確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符合法令規定。
                                  四、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廣告,符合法令規定。
                                  五、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度量衡,符合法令規定。
                                  六、促進商品或服務維持合理價格。
                                  七、促進商品之合理包裝。
                                  八、促進商品或服務之公平交易。
                                  九、扶植、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
                                  一○、協調處理消費爭議。
                                  一一、推行消費者教育。
                                  一二、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
                                  一三、其他依消費生活之發展所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政府為達成前項之目的,應制定相關法律。

                             第四條
                                  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
                                  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
                                  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第五條
                                  政府、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均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運用,俾能
                                  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以維護其安全與權益。
                             第六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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