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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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八  217




                                              年令所定之條件,例外屬金保法第 4 條 1 項但書所列之「專業
                                              投資機構」及「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則非屬金保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
                                          (三)  另「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 4
                                              條第 3 款規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

                                              動時,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
                                              風險辦法」第 3 條第 3 款規定,金融服務業說明金融商品或服
                                              務契約之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銷售文件之用語應以中文表
                                              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如金融服務業從事
                                              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或提供銷售文件之對象為「境
                                              外華僑及外國人」,依前開規定,必要時得附註原文,適用上

                                              應無窒礙之處。
                                       三、有關委託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投資資產之自然人客戶,得否於符
                                           合一定條件下申請為專業客戶一節,由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
                                           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並未就客戶訂有區分渠
                                           等為專業投資人 (專業客戶)  及非專業投資人 (非專業客戶)  之規
                                           定,且金保法第 4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所稱「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
                                           能力之自然人」,依前揭本會 100 年令第 4 點規定各款列舉之法令
                                           規章,無包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
                                           資業務管理辦法,故委託全權委託保管機構保管投資資產之自然人

                                           客戶非屬前揭本會 100 年令第 4 點規定「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
                                           之自然人」,仍屬金保法第 4 條所稱金融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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