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2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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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附  錄




                        附錄六



                        函釋客戶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是否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
                        金融消費者相關疑義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8.14 金管法字第 1010055505 號

                        相關法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 (100.06.29)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第 4 條 (100.12.12)

                        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第 3 條
                        (100.12.12)

                        要    旨: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若接受金融服務業於國內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者,自
                                 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惟如屬專業投資機構或符合一
                                 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則非屬金融消費者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下稱金保法)  相關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101 年 5 月 11 日中信銀字第 1012227960096 號函。
                                 二、有關銀行等依法擔任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之「保管
                                     機構」與「代理人或代表人」時,其客戶即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是否
                                     屬金保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一節
                                     (一)  依金保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凡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
                                         或服務者,皆為該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但不包括同條項但書

                                         所列「專業投資機構」及「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
                                         或 法人」 。另 本會業 以 100 年 12 月 12 日金管 法字第
                                         10000707320 號令規定「專業投資機構」及「符合一定財力或
                                         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之條件。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若接受金融服務業於國內提供金融商品
                                         或服務者,自屬金保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惟如符合本會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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