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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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三  211




                                      (一)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
                                      (二)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關係。
                                      (三)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基本資料。
                                  二、接受金融消費者原則:應訂定金融消費者投保之條件。
                                  三、瞭解金融消費者審查原則:應瞭解金融消費者之投保目的及需求程度,
                                      並進行相關核保程序。
                                  前項第一款所定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
                                  號及聯絡方式;金融消費者為法人時,為法人之名稱、代表人、地址、聯絡
                                  電話等。
                             第九條
                                  保險業在提供金融消費者財產保險及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前,應考量之
                                  適合度事項如下:
                                  一、金融消費者是否確實瞭解其所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二、金融消費者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相當。
                                  三、金融消費者如係購買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瞭解客戶對
                                      匯率風險之承受能力。

                             第十條
                                  保險業在提供金融消費者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前,應考量之適合度事項如
                                  下:
                                  一、金融消費者是否確實瞭解其所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二、金融消費者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相當。
                                  三、金融消費者之投資屬性、風險承受能力,及是否確實瞭解投資型保險之
                                      投資損益係由其自行承擔。
                                  四、建立交易控管機制,避免提供金融消費者逾越財力狀況或不合適之商品
                                      或服務。
                             第十一條
                                  金融服務業應依法令、主管機關規定及自律規範訂定內部作業規範,並落實
                                  執行,以確保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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