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P. 213

附錄  二  207




                             附錄二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
                                  法未規定者,應按業務類別,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令規定及自律規範。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利用下
                                  列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方式,就業務及相關事務為傳遞、散布、宣傳、推
                                  廣、招攬或促銷者:
                                  一、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二、宣傳單、海報、廣告稿、新聞稿、信函、簡報、投資說明書、保險建議
                                      書、公開說明書、貼紙、日 (月) 曆、電話簿或其他印刷物。
                                  三、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廣播、廣播電臺、幻燈
                                      片、跑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
                                  四、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形
                                      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
                                  五、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電子看板、電子郵件、電子視訊、電子語
                                      音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六、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
                                  七、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第四條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
                                  信用原則及保護金融消費者之精神,遵守下列原則:
                                  一、應致力充實金融消費資訊及確保內容之真實,避免誤導金融消費者,對
                                      金融消費者所負擔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
                                      活動時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