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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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一篇 緒論
7. 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三、從事廣宣資料之製作、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遵守之原則,依金融服務
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四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
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金融消費者之
精神,遵守下列原則:
1. 應致力充實金融消費資訊及確保內容之真實,避免誤導金融消費者,對金融
消費者所負擔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所
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2. 對金融商品或服務內容之揭露如涉及利率、費用、報酬及風險時,應以衡平
及顯著之方式表達。
3. 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4. 應以金融服務業名義為之。
四、從事廣宣資料之製作、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禁止之情事,依金融服務
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五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
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各款之情事:
1. 違反法令、主管機關之規定或自律規範。
2. 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
3. 損害金融服務業或他人營業信譽。
4. 冒用或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註冊商標、服務標章或名號,致有混淆金融
消費者之虞。
5. 故意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6. 對於業績及績效作誇大之宣傳。
7. 藉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核准或備查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主管
機關已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提供保證。
8. 除依法得逕行辦理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外,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金融
商品或服務,預為宣傳或促銷。
9. 使用之文字或訊息內容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10.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附註與限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