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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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銀行業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17




                             五、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六條,本行廣宣資料之
                                 製作管理規範暨散發、公布之控管作業流程規範如下:
                                 1. 各商品業管部門提供廣宣資料時,應表明已依本要點辦理。

                                 2.  為推廣業務,得由業管部門依權責自行製作或委託第三人製作各類廣宣資
                                   料。
                                 3.  從事個人金融業務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廣宣資料使用前,應由業管部門擬定廣宣資料範本,審核確定內容無不當、
                                   不實陳述、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4.  營業單位得依前項經審核後之廣宣資料範本,依行銷客群、利費率及期間差
                                   異化,自行製作廣宣資料為商品之推廣促銷,惟需事先申請經個人金融部審
                                   核同意,始得使用。

                                 5.  授信人員不得以未依本要點辦理之廣宣資料對不特定人傳遞、散發、公布為
                                   商品之推廣促銷。
                                 6.  營業單位主管或經授權人員,應定期檢視授信人員是否確實依本要點辦理之

                                   廣宣資料為商品之推廣促銷。
                                 7. 所有廣宣資料及相關紀錄是否至少保存二年。
                             六、控制重點:
                                 1. 應遵守之原則,依本要點第三點。
                                 2. 應禁止之情事,依本要點第四點。

                                 3.  廣宣資料之製作管理規範暨散發、公布之控管作業流程規範,依本要點第五
                                   點。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主管機關「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八、本要點經○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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