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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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銀行業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17
五、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六條,本行廣宣資料之
製作管理規範暨散發、公布之控管作業流程規範如下:
1. 各商品業管部門提供廣宣資料時,應表明已依本要點辦理。
2. 為推廣業務,得由業管部門依權責自行製作或委託第三人製作各類廣宣資
料。
3. 從事個人金融業務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廣宣資料使用前,應由業管部門擬定廣宣資料範本,審核確定內容無不當、
不實陳述、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4. 營業單位得依前項經審核後之廣宣資料範本,依行銷客群、利費率及期間差
異化,自行製作廣宣資料為商品之推廣促銷,惟需事先申請經個人金融部審
核同意,始得使用。
5. 授信人員不得以未依本要點辦理之廣宣資料對不特定人傳遞、散發、公布為
商品之推廣促銷。
6. 營業單位主管或經授權人員,應定期檢視授信人員是否確實依本要點辦理之
廣宣資料為商品之推廣促銷。
7. 所有廣宣資料及相關紀錄是否至少保存二年。
六、控制重點:
1. 應遵守之原則,依本要點第三點。
2. 應禁止之情事,依本要點第四點。
3. 廣宣資料之製作管理規範暨散發、公布之控管作業流程規範,依本要點第五
點。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主管機關「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八、本要點經○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