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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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一篇 緒論
項契約及書類大多為定型化契約,且部分內容久未調整,若從今日社
會之觀點,該條款內容對金融消費者而言是否符合公平原則,恐有疑
慮。因此,各銀行業者宜儘速重新檢視目前使用各項契約及書類之條
款內容,瞭解是否有對金融消費者而言有顯失公平之虞,如發現有此
情形,宜請法務單位就相關條款文字酌予調整,以降低未來金融消費
者依本法第 7 條第 2 項主張契約條款無效之法律風險。
三、擬訂各項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說明範本
依本法第 10 條第 1、2 項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
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方式向金融
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
風險。然而銀行目前提供之商品、服務及契約種類繁多,且內容複
雜,短時間內要求所有一線從業人員皆能瞭解其重要內容,並向消費
者充分說明,難度極高。因此,各銀行業者如能事先擬訂各項金融商
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說明範本,供一線從業人員據以向消費者
說明,俾以履行本法第 10 條規定之說明義務。
茲以存摺存款契約、個人貸款契約、財產信託契約、投資型保
險商品及保管箱出租契約等為例,提供「商品、服務及契約重要內容
說明書範例」如下列範例一至五供參。
四、定期辦理相關教育訓練
本法為新訂之法律,其所規範之內容對所有銀行從業人員而
言,皆感到相當陌生,且與現行銀行實務之做法尚有相當程度之差
異,坦言之,若以本法規範內容來檢視現行銀行實務之作法,部分作
法尚未能完全符合本法之要求。因此,為使全體銀行從業人員皆能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