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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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第一篇  緒論




                        項契約及書類大多為定型化契約,且部分內容久未調整,若從今日社
                        會之觀點,該條款內容對金融消費者而言是否符合公平原則,恐有疑

                        慮。因此,各銀行業者宜儘速重新檢視目前使用各項契約及書類之條
                        款內容,瞭解是否有對金融消費者而言有顯失公平之虞,如發現有此

                        情形,宜請法務單位就相關條款文字酌予調整,以降低未來金融消費
                        者依本法第 7 條第 2 項主張契約條款無效之法律風險。


                        三、擬訂各項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說明範本


                            依本法第 10 條第 1、2 項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
                        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方式向金融

                        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
                        風險。然而銀行目前提供之商品、服務及契約種類繁多,且內容複

                        雜,短時間內要求所有一線從業人員皆能瞭解其重要內容,並向消費
                        者充分說明,難度極高。因此,各銀行業者如能事先擬訂各項金融商

                        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說明範本,供一線從業人員據以向消費者
                        說明,俾以履行本法第 10 條規定之說明義務。

                            茲以存摺存款契約、個人貸款契約、財產信託契約、投資型保
                        險商品及保管箱出租契約等為例,提供「商品、服務及契約重要內容
                        說明書範例」如下列範例一至五供參。


                        四、定期辦理相關教育訓練


                            本法為新訂之法律,其所規範之內容對所有銀行從業人員而

                        言,皆感到相當陌生,且與現行銀行實務之做法尚有相當程度之差
                        異,坦言之,若以本法規範內容來檢視現行銀行實務之作法,部分作

                        法尚未能完全符合本法之要求。因此,為使全體銀行從業人員皆能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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