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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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第一篇  緒論




                        三、銀行實務作業面之法律風險增加


                            依本法第 7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之
                        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又依本法第 8 條規定金融服
                        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

                        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另依本法第 10 條規定金融服務業應說
                        明金融商品、服務、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風險。準此,銀行

                        過去常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未來個案上恐面臨消費者質疑其有效
                        性;又銀行業之從業人員於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
                        就必須特別注意其提供資料之內容及說明是否符合前開第 8 條及其子

                        法之相關規定;另於銀行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
                        契約前,應依前開第 10 條及其子法之相關規定,以金融消費者能充

                        分瞭解方式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
                        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然因銀行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型態日

                        趨複雜專業,相關之契約條款總類繁多,如何要求所有從業人員完全
                        落實本法規定之相關義務,現階段對全體銀行業而言,確有一定難

                        度,因此,無可避免在短時間內將面臨實務作業面之法律風險增加,
                        然待各銀行完成相關配套措施,並熟悉本法之相關運作,上述法律風
                        險將得以逐漸降低。



                        四、短期內銀行之作業成本恐增加


                            為履行本法規定之各項義務,銀行須規劃各項配套措施以資因
                        應,短期內勢將增加銀行之作業成本,例如:各項契約重要內容說明

                        書之印製與解說、從業人員之教育訓練、各項業務作業時間之增加、
                        損害賠償金額之增加、繳交年費予財團法人金融消費爭議評議中心

                        等,惟就長期而言,若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能因本法施行而有效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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