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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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一篇 緒論
三、金融消費爭議處理
1. 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由金融服務業捐助設立,並設基金及
基金來源,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該機構之相關事項。(本法第 14
條)
2. 爭議處理機構設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辦理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
申訴及協助評議委員處理評議事件之各項審查準備事宜,並授權
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其內部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報請主管機關
核定。(本法第 16 條)
3. 爭議處理機構設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聘
任、解任、薪酬等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本法第 17
條及第 18 條)
4. 爭議處理機構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於必要合理
範圍內得請求金融服務業協助或提出文件或相關資料。(本法第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