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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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一篇  緒論




                        三、金融消費爭議處理


                        1.  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由金融服務業捐助設立,並設基金及
                          基金來源,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該機構之相關事項。(本法第 14
                          條)

                        2.  爭議處理機構設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辦理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
                          申訴及協助評議委員處理評議事件之各項審查準備事宜,並授權

                          爭議處理機構擬訂其內部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報請主管機關
                          核定。(本法第 16 條)
                        3.  爭議處理機構設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聘

                          任、解任、薪酬等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本法第 17
                          條及第 18 條)





























                        4.  爭議處理機構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於必要合理
                          範圍內得請求金融服務業協助或提出文件或相關資料。(本法第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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