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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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法之立法背景 3
第一章 本法之立法背景
民國 97 年 9 月雷曼兄弟申請破產保護,導致數萬民眾的財產在
一夕之間蒙受極大的損失,引發全國各界關注金融機構銷售連動債相
關問題,進而要求主管重新檢討金融服務業與消費者交易過程中,對
於消費者之保護是否充分?另外,於消費爭議發生時,除了司法途徑
外,是否能提供其他便捷之管道,以使紛爭能迅速解決?爰主管機關
在國人上述期盼下,鑒於一般大眾購買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
及服務,日益普遍,而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型態日趨
複雜專業,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在財力、資訊及專業面實質不對
等,易致交易糾紛,一旦發生相關爭議時,若循司法途徑救濟往往曠
日費時,所耗費之成本亦不符經濟效益,因此有必要於訴訟途徑外,
提供金融消費者一具金融專業且能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相關爭議
之機制,而參考英國金融服務暨市場法、英國金融公評人 (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Ltd.) 與新加坡金融業調解中心 (Financial Indus-
try DisputesResolution Centre Ltd.) 運作機制及國內相關法規,擬具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 草案,藉由強化金融消費者保
護措施及建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以期達成保護金融消費者權
益、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及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之目標。
全案經立法院於民國 100 年 6 月 3 日三讀通過,並於 100 年 12 月 30
日正式實施,使我國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之努力邁向一個嶄新的紀元。
本法共分四章,計 32 條,其要點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