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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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本法之立法背景  7




                                條)
                             5.  金融消費者得向金融服務業申訴及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爭

                                議處理機構並得於受理申請評議後試行調處,相關事項授權主管
                                機關訂定辦法規範。(本法第 22 條)
                             6. 申請評議之程式及應決定不受理之情形。(本法第 23 條)

                             7.  評議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並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法
                                第 25 條)


































                             8.  當事人應於評議書所載期限內表明接受或拒絕評議決定之意思,
                                評議經當事人雙方接受而成立。金融服務業於事前以書面同意或

                                於其商品、服務契約或其他文件中表明願意適用本法之爭議處理
                                程序者,對於評議委員會所作其應向金融消費者給付每一筆金額

                                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應予接受;評議決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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