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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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法對銀行業之影響 11
銀行將可大幅節省參與司法訴訟之時間與費用之支出,兩者相抵,銀
行之作業成本或反而得以降低。
五、銀行法律責任之加重
(一)民事責任之加重
在本法尚未施行前,銀行與金融消費者間之民事糾紛,悉依民
法之規定,係採過失責任主義,換言之,銀行須有故意或過失致消費
者受損害始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前段之規
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因此,
銀行是否有過失或故意,該舉證責任應由金融消費者負擔,亦即金融
消費者向銀行求償時,須證明金融機構有故意或過失致其受損害。然
本法施行後,依本法第 11 條規定「金融服務業違反本法第 9 條及第
10 條之規定時,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責任。但金
融服務業能證明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
務適合度或非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之事項
所致者,不在此限」,除將銀行之責任改採無過失責任主義,並將因
果關係之舉證責任轉換由銀行負擔,準此,未來銀行如違反本法第 9
條及第 10 條之規定時,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縱無過失亦需負
損害賠償責任,除非銀行能證明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
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非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
揭露風險之事項所致者。此舉大幅加重銀行所負擔之民事責任,恐將
導致未來金融消費者對銀行求償之成功率大幅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