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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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銀行業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一、依法訂定有關保護金融消費者之內部作業規範
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 6 條
規定:「金融服務業應訂定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宣傳資
料製作管理規範,及其散發公布之控管作業流程」;又依「金融服務
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 2 條及第 11 條規
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
應依本辦法規定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及依不同金融商品或
服務之特性,建立差異化事前審查機制,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
消費者之適合度」、「金融服務業應依法令、主管機關規定及自律規
範訂定內部作業規範,並落實執行,以確保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對金
融消費者之適合度。」;另依本法第 12 條規定:「金融服務業應將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8 條至第 10 條規定事項,納入其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並確實執行」。
因此,各銀行業者應儘速依上開各項規定訂定相關內部作業規
範,納入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據以確實執行,以期落實本法所
要求之各項保護金融消費者之義務。
茲以個人金融業務及信用卡業務為例,提供「廣告、業務招攬
及營業促銷活動作業規定範例」如下列範例一、二供參。
二、重新檢視各項契約及書類之條款是否有顯失公平之虞
依本法第 7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
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由於銀行目前使用之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