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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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一篇  緒論









                                    ○○銀行信用卡廣宣製作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之「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
                           動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

                        二、信用卡廣宣係指為促進信用卡業務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利用下
                           列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方式,就業務及相關事務為傳遞、散布、宣傳、推
                           廣、招攬或促銷者:
                           1. 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2. 宣傳單、海報、廣告稿、新聞稿、信函、簡報、貼紙、日 (月) 曆、電話簿或
                             其他印刷物。
                           3.  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廣播、廣播電臺、幻燈片、跑
                             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

                           4.  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形式之
                             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
                           5.  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電子看板、電子郵件、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
                             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6. 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
                           7. 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三、信用卡廣宣,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附註原文,並應以本行之
                           名義為之,營業單位如有必要得顯示分行之名稱。

                        四、信用卡廣宣有揭露利率、費用時,應以衡平及顯著之方式表達。
                        五、信用卡廣宣,應致力充實金融消費資訊及確保內容之真實,避免誤導金融消費
                           者,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
                           活動時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六、信用卡業務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之情事:
                           1. 違反法令、主管機關之規定或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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