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P. 25
第三章 銀行業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19
2. 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
3. 損害金融服務業或他人營業信譽。
4. 冒用或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註冊商標、服務標章或名號,致有混淆持卡
人之虞。
5. 故意截取報章雜誌 不 實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6. 對於業績及績效作誇大之宣傳。
7. 藉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核准或備查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主管
機關已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提供保證。
8. 除依法得逕行辦理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外,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金融
商品或服務,預為宣傳或促銷。
9. 刻意以 不 明顯字體標示附註與限制事項。
七、信用卡廣宣於對外使用前,應先經審核,確定其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
持卡人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八、信用卡業務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其散發公布,應依「本行信用卡
廣宣製作散發公布作業流程」辦理,以符合內部控制。
九、信用卡廣宣資料,自散發公布日起,應至少保存二年。
十、本行信用卡廣宣製作散發公布作業流程授權○核定。
十一、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悉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
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信用卡
之網路及電話簡訊廣告規範」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本注意事項經○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