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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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一篇 緒論
個人貸款契約重要內容說明書
一、借款本息攤還方式可分為:
1. 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即本息定額攤還方式)
2. 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即本金平均攤還方式)
3. 第一段按月繳息,第二段本息定額攤還方式。
如未依前述所列方式約定時,自實際撥貸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
但借款人得隨時請求改依前述所列方式之一還本付息。 本借款除前述償還方式
外,得於本借款未到期前分次或一次償還借款本金。
二、指標利率約定可分為:
1. 基準利率 (以台銀、土銀、華銀、彰銀、一銀及本行等六家銀行一年期定期
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之平均利率加年利率一‧五%訂定之,每二個月調整一
次,其公告生效日為每年二月十五日、四月十五日、六月十五日、八月十五
日、十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
2. 定儲指數利率 (以台銀、土銀、華銀、彰銀、一銀及本行等六家銀行一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之平均利率訂定之,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其公告生效
日為每年三月十五日、六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
3. 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 (以台銀、土銀、華銀、彰銀、一銀及本行等六家銀行
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之平均利率訂定之,每月調整一次,其公告生
效日為每月十五日。)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公
告為準。)
三、本行應提供借款人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如經借款人請求時,並應告知
查詢方式。
四、調整基準利率、定儲指數利率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時,應將調整後之基準利
率、定儲指數利率或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告知借款人,如未告知,利率調升
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
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