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P. 35

第三章  銀行業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29









                                            投保「投資型保險商品」重要內容說明

                             一、投資型保險專案非存款商品,不受「存款保險」的保障。
                             二、本保險專案為保險商品,除投資部份外,壽險保障部份依保險法及相關規定受

                                 保險安定基金保障。
                             三、本人充分瞭解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的各項權利、義務及責任,並瞭解相關權
                                 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方式及限制,且親自於各項要保文件簽名。
                             四、訂立契約前,已收到貴行提供的保單條款樣本,已瞭解保單撤銷的時效 (收到

                                 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五、投資型保險專案不保證本金及最低收益,若中途部份提領或提前解約時,贖回
                                 保單帳戶價值須以市場價格為給付標準,故領回的金額有可能小於已繳的保險
                                 費或可能為零。

                             六、若停止繳交保費、中途部份提領或選擇連結的基金表現不佳時,將影響保單帳
                                 戶價值及保單的效力。
                             七、保險專案若是連結基金,已充分暸解以下事項:
                                 1.  經理公司、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的投資收益,也不負責

                                   投資盈虧。
                                 2. 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的績效也不代表未來績效保證。
                                 3. 若為高收益債券基金,其配息可能損及本金。
                                 4.  若投資海外共同基金,其產生的資本利得或配息,皆需列入當年度個人海外

                                   所得申報。
                                 5.  保險專案連結的基金,若以新台幣投資,但投資標的為外幣計價時,未來領
                                   回的款項,會有匯兌風險。或是以約定外幣投資,但投資標的是其他外幣
                                   時,未來領回的款項,也會有匯兌風險。

                             八、已瞭解淨投入投資金額以扣除相關費用及危險保費後的金額為準,保險專案的
                                 相關費用如下: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