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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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第一篇  緒論




                              (1) 遺失鑰匙或原留印鑑。
                              (2) 更換印鑑。
                              (3) 變更姓名。
                              (4) 承租人為法人團體,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
                              (5) 因繼承開始或其他重大情事暫停保管箱之使用者。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如有前項第一、五款情形而以電話方式通知出租人後,應
                             儘速至出租人處補辦書面手續。通知到達後至承租人或其繼承人辦妥各項作
                             業前,應停止本保管箱之開啟作業。如未停止因而致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損
                             失,應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出租人時,因而所受之損害,出租人
                             不負賠償責任。
                           9.  承租人不得將所租保管箱分租或轉租第三人或將保管箱租賃權作為質權標

                              的。
                           10.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樣配製鑰匙,一經發現即由出租人無條件沒收銷毀複製鑰
                              匙;因而發生糾紛與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11.承租人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出租人處辦理
                        二、金融服務業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
                           1.  出租人對於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場所之安全、防護及修繕、開箱手續,應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2.  因保管箱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承租人之置放物發生被竊、滅失、毀損或
                             變質之損害者,除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處理:

                              (1)  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在未超過新台幣
                                 ________元之範圍內,由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之金額逕予賠償。
                              (2)  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並經出租人同意者,由出租人按承租人
                                 主張之損害負金錢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________元。
                             承租人證明其所受損害逾前項第二款之金額者,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3. 入庫人數眾多時,出租人有權合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之人數。
                           4. 出租人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於三十日前通知承租人終止本租約:

                              (1) 出租人因修繕、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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