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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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銀行業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31
保管箱出租契約重要內容說明書
一、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
制。
1. 本保管箱之利用關係為租賃。
2. 保管箱租用期限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算,以壹年為一期,承租人於
期滿時依出租人當時所公告之租金費率標準繳足租金,租約展延一期。
3. 租期屆滿,於承租人辦妥退租或續租手續並補繳租金或繳交逾期租金和違約
金前,出租人得停止會同開啟保管箱。
4. 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憑鑰匙、原留印鑑,填具開箱申請單經出租人核驗後會
同開箱,開箱後出租人不得繼續會同辦理,保管箱內容物之存取,概由承租
人自理。
5. 第三人持有保管箱箱鑰匙及承租人原留印鑑,申請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
約定外,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出租人不得拒絕。但因此產生
之糾紛與損害概由承租人負責。
6. 保管箱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衛生物品
及潮濕有異味、容易腐敗、易受潮變質而影響其價值之物品。承租人違反前
項約定,致損害保管箱或庫房其他設備,或因而使出租人應對第三人負賠償
責任者,承租人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若有事實足認承租人違反第前項約定,出租人得通知承租人於指定之期限內
處理,但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出租
人得不通知承租人逕行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置放物
經扣押者,出租人應即將其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7. 承租人因違反租約致對出租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於損害賠償金額確定
時,同意出租人得逕就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扣抵,扣抵不足,仍由承租人負
責補繳。
8.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一、五款之情形,應即於出租人營業時間內以書面
或電話通知出租人;有二、三、四款之情形者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