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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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銀行業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25
五、前項告知方式,本行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須另佐以雙方約定之方式
告知 (例如:電話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報紙公告),如未為約定者,則
以書面通知為之。
六、調整基準利率、定儲指數利率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時,借款人得請求本行提
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放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七、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借款人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應自逾期之日起照應還款額
按本借款放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照應還款額按
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八、本行提供借款人限制清償期間之貸款時,應向借款人說明利率計算方式及貸款
條件,並提供得隨時清償之貸款條件供借款人自由選擇,如借款人簽章同意限
制清償期間之特約條款,本行得向借款人請求提前清償違約金如下:
1. 自撥款日起第一年內全部借款本金被提前清償者,借款人應以原借款本金之
95%,計付 1%之提前清償違約金予本行。
2. 自撥款日起第二年內全部借款本金被提前清償者,借款人應以原借款本金之
90%,計付 0.75%之提前清償違約金予本行。
3. 自撥款日起第三年內全部借款本金被提前清償者,借款人應以原借款本金之
85%,計付 0.5%之提前清償違約金予本行。
九、保證人:
1. 保證債務之範圍包括本借款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
償、各項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2. 保證責任,區分為:
(1) 一般保證條款:如借款人未依約履行債務,經 本行對借款人之財產強制
執行而無效果者,一般保證人應代負履行責任。
(2) 連帶保證條款:如借款人未依約履行債務,除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或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外, 本行毋須先就借款人財產或擔保物受償,得逕向連帶
保證人求償。
十、個人貸款業務不適用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十一、各項費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