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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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銀行業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25




                             五、前項告知方式,本行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須另佐以雙方約定之方式
                                 告知 (例如:電話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報紙公告),如未為約定者,則
                                 以書面通知為之。
                             六、調整基準利率、定儲指數利率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時,借款人得請求本行提
                                 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放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七、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借款人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應自逾期之日起照應還款額
                                 按本借款放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照應還款額按
                                 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八、本行提供借款人限制清償期間之貸款時,應向借款人說明利率計算方式及貸款
                                 條件,並提供得隨時清償之貸款條件供借款人自由選擇,如借款人簽章同意限
                                 制清償期間之特約條款,本行得向借款人請求提前清償違約金如下:

                                 1.  自撥款日起第一年內全部借款本金被提前清償者,借款人應以原借款本金之
                                   95%,計付 1%之提前清償違約金予本行。
                                 2.  自撥款日起第二年內全部借款本金被提前清償者,借款人應以原借款本金之
                                   90%,計付 0.75%之提前清償違約金予本行。
                                 3.  自撥款日起第三年內全部借款本金被提前清償者,借款人應以原借款本金之
                                   85%,計付 0.5%之提前清償違約金予本行。
                             九、保證人:
                                 1.  保證債務之範圍包括本借款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
                                   償、各項費用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2. 保證責任,區分為:
                                   (1)  一般保證條款:如借款人未依約履行債務,經  本行對借款人之財產強制
                                      執行而無效果者,一般保證人應代負履行責任。
                                   (2) 連帶保證條款:如借款人未依約履行債務,除銀行法第 12 條之 1 或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外,  本行毋須先就借款人財產或擔保物受償,得逕向連帶
                                      保證人求償。
                             十、個人貸款業務不適用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十一、各項費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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