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與評議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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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銀行業應採取之因應措施  21




                             四、存戶存款餘額未達本行訂定之最低金額 (現行活期存款為新臺幣○佰元,活期
                                 儲蓄存款為新臺幣○佰元,本行得適時調整之),且經一年以上未有往來者,本

                                 行得將本帳戶轉入靜止戶,並暫停金融卡、電話語音、網路銀行及其他自動化
                                 服務,存戶辦理靜止戶恢復往來時,本行得要求本人親自辦理。
                             五、存戶於本行辦理存、提款或本行受託代發 (扣) 款項,如因本行電腦系統故障或
                                 誤入帳而致帳務不正確時,存戶同意本行得逕予辦理更正。

                             六、存摺記載之金額:存款存摺金額與本行相關帳載金額不相符時,存戶同意以本
                                 行帳載金額為準。存摺存款之交易明細,如有多筆未及登錄於存摺時,本行得
                                 將未登摺之各筆彙總為一筆 (簡稱交易濃縮),供客戶攜摺來行補登,並另發給
                                 其往來明細。(存戶亦得向本行申請交易不濃縮)

                             七、存戶同意每次在本行各營業單位提款時,應憑存摺、原留印鑑、存摺提款密碼
                                 及取款憑條辦理,否則本行得拒絕付款;但委託本行扣繳借款本息、代繳公用
                                 事業費用及以取款憑條繳納所得稅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撥轉支付者,不在此限。
                             八、存戶在本行原開戶單位以外之營業單位 (簡稱代理單位)  提款時,除另有約定

                                 外,提領當日存入款項以新臺幣○萬元為限。前項限額經本行調整後,同意本
                                 行得公告於官方網站及各分行營業場所,不另個別通知。
                             九、存戶向本行申請代繳公用事業或其他費用服務,請自接受委託之事業單位同意
                                 之月起開始辦理,在未洽妥同意前,各月份之費用仍由存戶自行繳納。

                             十、立約人同意依貴行訂定『存匯款業務各項服務手續費收費標準表』(如下表)  之
                                 收費標準繳納相關費用。立約人同意本行得依業務需要,修改本約定書或調整
                                 本存款之相關服務內容,或修正前項收費標準表,並在本行營業處所明顯處或
                                 網站上公告,以代通知,立約人同意適用修改後之本約定書及異動後之服務內

                                 容或收費標準,並受其約束。前項變更或調整收取費用,本行應至少於生效日
                                 60 日前公告,但有利於存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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