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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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
                           者,不在此限。」準此規定,法院判決理由中明確指出,原告

                           A 銀行之 RM 明知被告乙公司秘書無權利代表公司出具驗收
                           單,且經該秘書一再說明表示無此職權,仍教唆其出具不合格

                           之驗收單,對被告乙公司自不發生表見代理之效力;從而該批
                           設備於交貨時既存在有無法使用之瑕疵,而被告乙公司業務經

                           理之秘書無實際參與驗收流程外,亦無代理乙公司驗收該該批
                           設備之權限,既然未驗收合格,乙公司自得拒絕債權受讓人即

                           原告 A 銀行給付貨款之請求。A 銀行之 RM 為了業績,有必要
                           配合客戶需求做出如此荒腔走板損害 A 銀行債權之行為嗎?會

                           讓人懷疑一定是從中收取好處,才敢如此膽大妄為,品德有嚴
                           重瑕疵,誠不值得也。

                        3.  假設 A 銀行之 RM 當時並沒有配合甲公司如上述情況之演出,
                           所徵提乙公司出具的驗收單也是由該秘書出具上有加蓋乙公司

                           橢圓型橡皮章並由該秘書簽名末尾加「代」字,其結果有無不

                           同?
                           依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定,乙公司內部代理制度非外人所

                           得知,驗收單又是乙公司所出具之正式單據;縱該秘書違背乙
                           公司之內部規定或者是被甲公司強行要求而不得不出具,此等

                           情形非 A 銀行所能明知或可得而知,則乙公司之拒付理由將難
                           以說服法院,即乙公司應負表見代理之責任成立之可能性大

                           增。
                        4.  再則金融機構依過去授信失敗的經驗可知,對在農曆過年前之

                           企業貸款而到期日在農曆過完年後者,其發生倒帳之比例相當
                           高,身為授信經辦及主管不可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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