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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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課 應收帳款債權之確保與追索 55
本案第一審法院判決 A 銀行敗訴,A 銀行經與承辦律師討論
後,認為上訴反敗為勝的機率不大,建議放棄上訴,A 銀行亦從善
如流同意放棄上訴,理由為何?
1. 本案問題完全在於所謂的「驗收單」。乙公司係一具規模之上
櫃公司,所有採購之產品均由品管部門負責驗收,業務部門僅
負責採購而已不負責驗收工作,自無權出具驗收單之職權。A
銀行承辦 RM 甚至總行審查人員完全沒有 SENSE,不瞭解生產
事業的標準作業流程,而一昧盲目地拓展應收帳款業務,不被
倒帳才怪!何況本案承辦 RM 為了業績,居然無自主性地配合
客戶演出,與甲公司負責人於 99 年 1 月 15 日一同去拜訪乙公
司之業務經理,目的是要求乙公司出具驗收單。不巧當日其秘
書告知業務經理休假三天,99 年 1 月 20 日才會來上班,甲公
司因需款孔急,遂再三地盧那位秘書小姐無論如何一定要在 1
月 15 日拿到乙公司出具的驗收單,秘書小姐也一再表示其僅為
「秘書」無任何權利,更不要說可以代表公司出具驗收單;而
A 銀行 RM 竟然說只要在驗收單簽妳的名字寫個「代」字即
可,銀行有這個驗收單就會同意撥款不會去管妳有沒有權利出
具。二個大男人在唱雙簧逼迫小女生一定要出具,誠屬該各打
一百大板,該秘書小姐被盧得受不了,才勉強照 A 銀行 RM 所
說的方式出具驗收單,並再次強調她沒有這個權利,出了問題
就概不負責。唉!還不幸被她言中真的出問題了。
2. 依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
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