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2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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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4) 若對甲公司授信時有徵提連帶保證人者,依公司法第三百十
一條第二項「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之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
務人之權利,不因公司重整而受影響。」之規定,對保證人
之訴訟、強制執行均不因甲公司之重整而受影響。蓋上開條
文之立法意旨在使重整計畫於關係人會議中易獲得解決,保
證人原以擔保債務人債務之履行為目的,債務人陷於無資力
致不能清償債務時,保證人之擔保功能更具作用。在公司重
整之情形,公司財務已陷於困難,此項危險,與其由債權人
負擔,毋寧由保證人負責;故債權人就因重整計畫而減免之
部分,請求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不因公司重整而受影響
(最高法院 79 年台上字 1301 號判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