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4 -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P. 124

120  銀行授信債權確保與回收教戰手冊





                              司加入債務關係,與原債務人甲公司併負同一之債務,而原
                              債務人甲公司並未脫離債務關係即併存的債務承擔,則 A 銀

                              行與乙公司所成立之債務承擔契約與甲公司所積欠 A 銀行之
                              原債務,係屬二契約併存之情形;故 A 銀行再度聲請強制執

                              行拍賣系爭不動產,以原債務甲公司所積欠之債務,作為其
                              聲請請求分配之債權額,核屬有據,即無所謂超額受償,不

                              當得利之問題。


                        2. A 銀行是否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乙公司主張 A 銀行既已依併存的債務承擔契約受領其所給付
                        的 300 萬元,竟又未經其同意再度發動強制執行聲請拍賣系爭不

                        動產並經拍定,顯已違反債務承擔契約。惟查:

                            A 銀行於受領乙公司給付之 300 萬元後,旋即依約撤回強制執
                        行,並無違反債務承擔之意旨,只因系爭不動產係因甲公司之其他
                        債權人併案執行,無法啟封致乙公司無法辦理系爭不動產移轉所有

                        權登記事宜,非歸責於 A 銀行之事由,自與 A 銀行無涉;況乙公

                        司所簽立之併存的債務承擔契約,並無 A 銀行不得再行聲請拍賣
                        系爭不動產之約定,況 A 銀行依約撤回強制執行並非擔保乙公司

                        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故本件債務承擔契約既為併存的債務承
                        擔契約,則 A 銀行於甲公司積欠之債務未全部清償前,再執原執

                        行名義發動強制執行拍賣系爭不動產,並無違反債務承擔契約可
                        言,從而 A 銀行何來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之有乎!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